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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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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办法不吊销架驶证 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来源:合肥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
[导读]:   王超禹律师,合肥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

  王超禹律师,合肥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办法不吊销架驶证

  交通事故的问题是现代我国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出台过很多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同时也颁布了十分严重的惩罚措施。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办法不吊销架驶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办法不吊销架驶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的犯罪行为。

  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是驾驶员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 就是你就是这个交通肇事罪的罪犯。这样的情况 肯定是要吊销驾驶证的 。但是释放后可以重新申领或者考取驾照。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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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家庭都会有私家车,导致车流量的集聚增加,交通事故共犯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那么,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条款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

  由此可见,《解释》仍未能圆满解决问题,虽然它将逃逸的故意犯罪行为分离出来,但当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甚或故意时,同样也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因为任何一种犯罪,不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故意犯罪,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但却按过失定罪,显然有违法理。《解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交通肇事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的逃逸过失致人死亡应定交罪,但若为间接故意仍定本罪,则于法理无依,按法理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本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指使逃逸致人伤残或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有学者指出: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指使,不仅仅是教唆逃跑,实际上是教唆或帮助肇事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也随着肇事者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构成新的犯罪的教唆犯。行为人和肇事者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肇事者是实行犯,行为人是教唆犯,即行为人和肇事者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三、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1、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上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能力;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他们共同实行了;逃逸;行为。也就是说,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上述人员唆使、帮助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并且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员仍唆使、帮助肇事者;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对;逃逸;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即他们对;共同逃逸;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能否因此就认为他们的;逃逸;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呢仔细审视之,其实不然。

  ;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的问题。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是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同时温馨提示大家谨慎安全驾驶,安全第一,千万不要拿生命开玩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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